三、切实做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
村镇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河北省建设厅制发的《河北省村镇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到当地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办理工程报建、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工程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等相关手续。
在村镇建设范围内从事规划设计、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等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类工程建设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到当地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其中外省市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规划)部门审查后,到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授权,行使村镇建设管理的职责。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取得相应资格的,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行使村镇建设管理的职责。对于未取得相应资格或授权的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村镇建设管理的职责由县级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承担。
四、采取措施,提高素质,切实提高村镇建设管理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市县乡三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担负的村镇建设管理工作量大面广,工作内容、管理对象复杂,需要掌握涉及工程建设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知识。面对当前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综合素质较低的现实,要强化素质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建立村镇建设管理的责任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村镇建设工作质量考核机制和工作标准,确保村镇建设各项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村镇建设管理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服务意识,必须保证做到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及时协调解决村镇建设中存在的各种技术经济问题,严肃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对于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发现严重违反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事件,必须按照规定迅速逐级上报,也可直接向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报告。
五、继续大力发展村镇建设服务机构,建立完善的村镇建设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