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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3日)废止(原因:已被《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化战略的决定》(冀发[2004]16号)所代替)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规范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建村[2003]426号)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省农垦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的日益繁荣,村镇建设正在发生巨大变化,小城镇规模和乡镇企业迅速扩大,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投入逐年大幅度增加,开发建设力度进一步提高,村镇建设工程日趋大型化、复杂化,村镇建设的管理范畴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根据全省村镇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镇建设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提高城镇化水平,是党和国家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决策。村镇建设作为城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工作涵盖村镇规划设计、勘察设计、工程建设、房地产管理、市政管理等多方面内容。当前村镇建设管理中存在的建设法规得不到全面有效实施,人员素质不适应建设管理需要,市场主体行为随意性大,规划建设管理和房地产管理漏洞较多,村镇规划建设总体质量和水平较低等一系列现实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城镇化质量提高,保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顺利实施的一个严重问题。各市县建设系统担负村镇建设管理职能的各单位和部门,应当充分认识村镇建设在加快城镇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适应当前城镇化战略的总体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能,转变观念,理清思路,理顺体制,完善法规,把村镇建设工作作为建设系统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度重视村镇建设的管理。要深入村镇,调查了解村镇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相关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国家和省有关村镇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做好村镇建设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依法做好村镇建设管理工作 
  村镇建设管理的依据是,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规划设计市场、勘察设计市场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村镇建设的专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村镇建设管理中,各市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当切实担负起指导监督县乡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村镇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职责,依法管理在我省村镇(设区城市规划区、县城、县级市规划区以外村庄、集镇、建制镇)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相关活动的规划设计单位、工程设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法人或投资建设者的建设活动,为村镇工程建设提供规划审批、工程建设开工许可、竣工备案、技术服务管理咨询等公共服务。使村镇建设管理工作逐步做到全面、及时、周到、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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