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规范服务标准
1、营业场所应公开悬挂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地产买卖交易的各项证明文件。
2、熟知与房地产买卖与租赁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有相关程序,熟知与房地产买卖与租赁业务相关的各部门的操作流程,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
3、文明服务,对待客户的咨询,解答耐心热情,严禁言辞生硬,不得对客户恶言相向。
4、充分尊重客户的知情权,提供真实信息,对客户不做任何超标准、超范围承诺,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5、中介机构接受业主委托时,必须全面了解房产的名称、栋数、房号、面积、朝向、装修情况、入伙时间、土地使用年限及委托价格并如实告知购房客户,不得虚报瞒报。业主需与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书,以供购房客户查询及核实。
6、中介机构应建立完整的客户档案,除委托书外,对委托售房的业主须留存产权证复印件及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并对房产产权状况进行核实。妥善保管业主房产钥匙,不得丢失,未经业主本人同意,不得转借他人。明确房产内部的装修状况及物品状况,不得损害或自行挪用业主财产。
7、代理业务均应由中介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不得以个人名义受理,不为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委托人进行中介,不承担不能胜任或不能按约定时限完成的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接受不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手续不完善的房地产买卖、租赁委托。
8、坚持“诚实、守信”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合理收费,并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标示。
9、中介机构必须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自愿提供的服务项目应当逐一标明,不得强制改变或强制提供服务及收费。
10、经纪业务应当签订三方经纪合同,中介机构有义务向双方客户详细解释说明合同条款,并在双方客户充分理解的基础上签约。
11、中介机构必须依据合同办事,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恪守合同各项约定。不得弄虚作假,误导坑害客户,不得超越办理委托范围以上的事项,不得泄漏委托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额外索取报酬及财物、不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不食差价,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12、中介机构应妥当保管卖房业主在收到相关款项后交给中介机构保管的房产证并开具收证收据,以便代客户快速办理相关手续。中介机构收取相关款项必须开具收据,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收取相关费用。
13、经纪业务活动中,如由中介机构代为收取保管的购房款或首期款,中介机构必须对购房资金的安全负责。在房地产转移登记完成领到新房产证后,中介机构必须将该房产的全款或首期款转交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