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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湖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缴入库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关于湖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缴入库办法的通知
(湘财预[2003]155号 2003年9月1日)


  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湖南分公司属于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成员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中央和省分享。2002年该公司被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收购并上市,成为外商投资企业,更名为湖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文件规定,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缴入库等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算级次
  从2002年1月1日开始,湖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属中央和省共享收入,按中央和省分享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省财政。具体分享比例为:2002年度中央、省各分享50%;2003年度中央分享60%,省分享40%;2004年及以后年度的分享比例按中央要求另行确定。
  二、预算科目
  湖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采用“其他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预算科目(科目代码:048509)缴库。
  三、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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