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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国有农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240元、高于1200元。
  第五条 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缴费方式可采取按年审核,按月、按季或按收获季节缴纳。按季或按收获季节缴费的企业,必须事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养老保险费。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一时无力缴费的企业,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可限期缓缴。逾期不能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未缴费的月份不记录个人账户,也不计算缴费年限。
  企业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由企业负责筹集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六条 地方国有农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在职职工,应当补缴应记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费。其中199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从1993年1月起补缴;1993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企业一律从1996年1月起补缴。补缴标准统一为:职工个人每年补缴200元;企业给每个职工每年补缴300元。
  1993年1月(含)以后离退休人员,按以上标准补缴1993年1月至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期间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费。
  企业和职工补费后,其具有国有企业身份的正式职工1992年12月底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其他非国有身份的从业职工,只能从补费之日计算投保年限,原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第七条 企业和职工个人一次性补缴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分期补缴的协议,但补缴期限最低不得超过三年。
  第八条 地方国有农场实行撤场并乡后,其原具有国有身份的正式职工,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其中1993年1月(含)以后符合条件的已离退休人员,按本通知第六条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计发养老金;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本通知第六条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继续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撤场并乡后已由当地财政承担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养老金,原资金渠道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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