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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国有农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国有农场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党办[2003]1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政府,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各县(市)党委、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生产建设兵团: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国有农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国有农场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地方国有农场职工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地方国有农场及其职工,从2003年7月1日起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当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照自治区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 地方国有农场中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单位和职工,执行自治区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单位以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度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0%。
  第四条 地方国有农场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其职工个人缴费可根据生产和收入分配特点,采取与承包的土地、草场面积及饲养的牲畜数量等相挂钩(折算成现金收入)的办法核定缴费基数。依上述办法不能核定的,可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核定缴费基数,实际收人低于上年度自治区国有农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企业缴费基数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得变动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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