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木材联运服务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湘价函[2003]182号 2003年9月3日)
省林业厅森林资源利用发展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继续收取木材联运服务费的报告》收悉。根据《
森林法》、《
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林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关于“铁路、水路、公路运输木材计划提报,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归口管理”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你中心开展木材联运服务的试行情况及其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支持你中心做好木材联运服务工作,加快木材及林产品经营单位及其用户扔货物流转、降低物流成本、节省人工支出,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中心继续向通过铁路运输木材的经营企业收取联运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车(40--60立方米)30元,对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凭有效证件实行减半收费。
二、你中心在木材联运服务过程中,应与木材经营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并明确以下服务职责,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1、根据木材运输凭证归口的需要,协调木材经营企业与铁路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及时向铁路部门申报车皮计划,并向木材经营企业通报批车情况。
2、定点或上门为木材经营企业提供市场供求信息,引导木材销售,并在全国发布我省木材及林产品供求信息,帮助木材经营者提高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