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主持或参与撰写的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经济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在国内或省内有较高水平。
6、在经济专业岗位上,研究解决了经济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为一个地区、部门、单位做出了突出贡献,或在近五年来有3次被单位评为先进工作者。
(二)近五年取得下列学术技术成果之一: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经济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经济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对未署名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3、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4、在省部级经济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2篇以上或在设区市、省级部门学术会议上发表3篇以上的学术论文。
第十九条 凡符合评审条件人员的评审材料,由个人提出申请,单位推荐,经市人事局、省级部门审核后,再由省计委职改办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材料提交高评会进行评审。评审材料以各市人事局、省级部门为单位报送。其中非国有制单位人员的评审材料,凡在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由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报送,未在省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由单位审核后直接报送省计委职改办;中央驻陕单位人员的评审材料直接报送省计委职改办。
第二十条 高级经济师的评审结果,经省人事厅核准后,颁发高级经济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 考评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考试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组织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管理、考场组织以及其他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对泄密、舞弊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评审条件进行评审,认真执行保密和回避制度,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加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评审资格或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经济师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