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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事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考试合格人员,由省人事厅颁发高级经济师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该证书3年内有效。

第三章 考试大纲与教材

  第十三条 由省人事厅组织专家编写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教材,参加编写大纲和教材的人员不参与考试命题。邀请有关行业专家组成命题委员会负责考试命题工作,组织有关专家评阅试卷。
  第十四条 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考生参加培训采取自愿的原则。培训工作委托省计划干部培训中心承担。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政策、统一标准。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 高级经济师评审工作由省计委组织实施。建立全省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年度高评会从评委库中抽调人员组成。对全省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申报评审材料在逐级、逐类审核的基础上进行集中统一评审。
  第十七条 申请参加评审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在有效期内的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二)具有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
  第十八条 评审条件
  长期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具有较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所从事经济专业业绩突出,具备下列(一)、(二)项条件中的各一项:
  (一)近五年取得下列工作业绩之一:
  1、主持单位工作或管理项目中,有1次被评为省部级优秀项目(或单位),或有2次被评为市级优秀项目(或单位)。
  2、在承担的经济调查工作中,所提出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被省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设区市政府、省级部门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所在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主持单位的主要经济工作或管理建设项目,有创新举措或先进经验总结,被设区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同行业其它单位正式采用,或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主持或参与制定过县级以上地区、行业或单位的技术操作规程、工作制度、项目科研报告或发展思路、发展规划,并经政府、主管部门或单位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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