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实行高级经济师资格与职务聘任分开的制度。按照本办法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经济专业高级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凡被聘任高级经济师职务者,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五条 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定工作在省人事厅、省计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设立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制度。即:统一大纲教材、统一试题、统一阅卷评分、统一合格标准。
第七条 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工作。
第八条 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考试科目为《经济理论》和《专业与实务》(暂分为企业管理、营销、决策、财税、金融与投资、公关、人力资源等7个专业)。
第九条 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分两个半天进行。考场原则上设置在西安。
第十条 凡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从事经济工作满1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经济工作满4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经济工作满5年;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经济工作满10年;
(五)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的人员,只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允许报名参加考试:
1、从事经济专业工作25年以上,并取得经济师资格5年以上;
2、近五年内在经济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被设区市党委政府、省级以上部门两次表彰奖励者;
3、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奖项的主要贡献者;
4、获得设区市、省级部门二等以上奖项的主要贡献者;
第十一条 凡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后,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省人事考试中心按照报考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