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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3]185号 2003年9月11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发[2002]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凡以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金的,除由县或县以上税务机关开具的《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外,纳税人应出具已征收的应退税款完税凭证,一并作为抵缴欠税的凭证,税务机关不得另行开具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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