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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听证工作的通知

  三、列入《青海省计委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计委主持听证;国家计委委托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也由省计委主持听证。对在《青海省计委定价目录》中授权州、地、市、县(市)政府定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列入《省计委价格听证目录》的,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听证,听证前要征得省计委同意,省计委派员参加会议,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监督;对由省计委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各州、地、市、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的商品和服务,已由省计委主持对定价原则、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进行听证的,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进行听证。对其中若干调价方案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的项目,如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再进行听证的,要报省计委批准后实施。
  四、听证会程序要按照《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中第二十三条各项规定进行。为提高政府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在必要时听证会可以采取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听证会只适用于降低价格或价格的制定对社会影响较小的情况(如殡葬服务价格)。举行简易听证会时,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举行,不能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五、进一步提高价格听证会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聘请听证会代表可以采取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委托有关社会团体选拔等方式产生,并要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对公开举行的听证会,除征求听证代表意见外,还可以通过社会组织、媒体或者互联网多种方式充分征求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证会举行后,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决策最终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要注意做好新闻宣传工作,扩大价格政策影响力。
  六、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组织听证决定的三个月内举行听证会,并至少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将聘请书和听证材料送达听证代表,并确认能够参会的代表人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内容,合理安排及确定听证会代表的构成及人数。听证会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听证会应当在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代表出席时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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