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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许昌市收取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的批复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许昌市
收取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的批复
(豫计收费函[2003]273号 二00三年九月五日)


许昌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收费的请示》(许价[2003]127号)收悉。鉴于省经贸委豫经贸贸易[2003]64号文件批复你市建立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经研究,同意你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暂按汽车不超过成交额的3%,摩托车不超过成交额的2%(包括向旧机动车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场地、验证过户、价格评估、广告信息、检测维修等服务)收取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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