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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德化县烟草公司实行全县卷烟统一零售指导价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德化县烟草公司实行全县
卷烟统一零售指导价问题的批复
(闽价[2003]商391号 2003年9月11日)


泉州市物价局:
  你局 《关于上报德化县烟草公司实行全县卷烟统一零售指导价问题的请示》(泉价(2003)112号)收悉。关于德化县烟草公司实行全县卷烟统一零售指导价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而卷烟零售价格并未列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定价目录》,是属于市场调节价,应当由经营者依照《价格法》自主制定,因此,德化县烟草公司实行全县卷烟统一零售指导价的做法是不对的,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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