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赤峰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内计价字[2003]1232号 2003年9月2日)
赤峰市计委:
你委《关于调整赤峰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价格的请示》收悉,为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增强企业自我积累、滚动发展的能力,提高用户节水意识,保护水资源,推进居民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改革,经研究,同意调整赤峰市自来水价格,现批复如下:
一、调整后的自来水执行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基础水量定为每月6吨/户,居民生活用水量每户每月在6吨及以下的(每户以3人计算,户人口数超过3人的,超出人数每人每月按增加2吨水量核定),价格由0.75元/吨调整为0.95元/吨;用水量每月超过基础水量部分,按基本水价的1.5倍收取,价格为1.45元/吨;
2、工业用水由0.9元/吨调整为1.30元/吨;
3、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由1.00元/吨调整为1.50元/吨;
4、商业用水由1.50元/吨调整为2.3元/吨。
基建用水、饮食服务业用水、特殊行业用水价格不作调整,继续执行现行价格。
二、执行时间
本价格从2003年9月15日起执行。
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