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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需要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经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落实补偿措施和重新绿化时限、标准以后,方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被和绿化设施,不得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堆放杂物、排放污水以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砍伐、更新城市树木和植被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生产绿地因生产和销售需要腾出的土地闲置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绿地。规划配套建设绿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配套建设绿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范,并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地设计方案建设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对配套建设绿地进行验收。配套建设绿地不符合绿地设计方案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各类绿地登记造册,确定由绿地产权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未建成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确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绿地建成后移交给绿地产权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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