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冀建法[2003]431号 2003年9月3日)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房管局、园林局:
《河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8月20日第九次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绿线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的权利。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本城市的特点,遵循 城乡一体化、大地园林化的原则,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依据生态学和园林学的原理,因地制宜,科学确定城市绿地指标和布局,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维护城市绿色景观格局和生物多样性。
第八条 城市绿线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划定并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