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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落实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
  要防止在合作医疗职能交接过程中出现漏报预算的情况。目前财政部门已经开始编制2004年资金预算,各级卫生局要主动向财政局、农业局了解农村合作医疗扶持资金预算安排情况。没有按省的要求安排预算资金的,要根据有关要求,提出2004年的资金预算。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市、县、镇三级资金要按参加人数人均10元的标准安排,最少不能低于人均5元。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扶持标准要更高一些。今年地方财政资金安排不到位的,要督促尽快安排到位;资金不落实或没有达到省定标准的,应要求追加预算。对上级财政扶持合作医疗的专项资金,要保证全部下拨到位,严禁截留、挪用。在职能变动过程中,要防止合作医疗专项资金流失。
  四、进一步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为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各地要在第四季度组织一次检查,通过检查,对农村合作医疗运作情况进行评估,针对存在问题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修改和完善合作医疗章程。各县(市、区)要统一合作医疗的形式,实行镇办县管或县办镇管,有条件的地方要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出资不能低于10元,人均大病统筹资金要达到30元以上(含财政资金)。省卫生厅计划在每个地级市选择1、2个县(市、区)作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示范点,规范做法。各地要配合做好这项工作。凡是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方,都必须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作规律完善制度,不断提高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
  五、加强农村合作医疗业务人员培训工作
  针对合作医疗管理体制调整后人员变动较大的情况,要尽快对各级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人员和主管领导进行培训。省卫生厅将在年内举办3期培训班,重点对市、县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各地也要做好对基层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六、认真做好农村合作医疗统计工作 准确地统计合作医疗情况,对推动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和科学管理,对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合作医疗的覆盖率反映广大农民是否得到了基本医疗保障,反映党和政府对农民的关心有没有真正到位,有没有兑现。同时,对合作医疗情况的统计,也是正确核算合作医疗运作效益的需要。因此,各级农村合作医疗主管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负责和取信于民的精神,认真做好合作医疗情况的统计核实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本地合作医疗工作的真实情况。今年11月开始,各级要认真部署合作医疗统计工作,准确地统计合作医疗发展状况。对下一级上报的情况,要认真检查核实,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意见,及时纠正。各级要结合政务公开,把统计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统计工作要实行专人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要追究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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