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林业服务
机构中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2003]服398号 2003年9月15日)
省林业厅:
你厅《关于请求继续执行林业服务机构中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函》(闽林(2003)计财52号)悉。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印发的《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和《
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
福建省森林条例》等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我局于去年核定了林业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试行收费标准。从试行一年来的情况看,我局核定的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对维护林农合法权益,规范林业中介机构服务收费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试行期已满,经研究,重新核定林业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木材检验费:
第一道检验(即林区公路边或木材生产单位货场原木销售交货检验)每立方米8元;第二道检验(即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木材进出仓及销售检验)每立方米4元。
(二)伐区调查设计费:
1、采用全林分每木调查法调查林木蓄积量的,按林木蓄积量每立方米8元收取。
2、采用标准带或标准地调查法调查林木蓄积量的,按林木蓄积量每立方米6元收取。
3、采用其它方法调查林木蓄积量的,按林木蓄积量每立方米4元收取。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评估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按不同评估值分别为0.1‰—6‰,具体见附表。
二、上述木材检验费和伐区调查设计费的收费标准为中准收费标准,可上浮20%,下浮不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为最高收费标准,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执收单位与委托人在省定的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中介服务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和“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执收单位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实施收费必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应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