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工商银行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
(新计价费(2003)1397号 2003年9月1日)
昌吉州物价检查所:
你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昌吉州分行违价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新计价费(2001)1772号文件中规定的“代收保险费”是指各种保险。
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35号)规定,你所提出的23项中间业务收费属于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收费项目,银行内部实行备案管理的上述收费项目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管理范畴,为此你所指出的23项中间业务收费项目不属于自立项目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