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因户口(指常住户口,下同)问题涉及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配偶、子女的户口在被征地拆迁村且在该村居住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回本村长期居住的人员,凭所在单位和房管部门出具的在工作单位确无住房的证明,可按《办法》规定享受安置面积标准,并须按建筑成本价格购买。
(二)本人非被征地拆迁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不在本村,但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房屋且房屋具备合法手续的,按《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三)原户口在被征地拆迁村的已毕业大、中专学生,本人未就业且长期生活居住在本村的,按《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房屋安置。
(四)原户口在被征地拆迁村,在该村有合法住房并长期生活居住,且在征地拆迁冻结之日前已待业、失业的人员,凭区以上劳动管理部门出具的待业、失业证明和原工作单位及房管部门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按《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房屋安置。
(五)对有合法收养手续且被收养人在被征地拆迁村有户口的,按《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安置补偿;对没有合法收养手续而在本村有户口的被收养人,按《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只给予房屋安置;对既无合法收养手续又在本村无户口的被收养人,不予安置补偿。
(六)对户口在被征地拆迁村,但无责任田及合法住房,且不在本村长期居住的人员,不予安置补偿。
四、因结婚、离婚涉及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征地拆迁冻结之日前,领取结婚登记证但户口尚未迁入本村的人员,应抓紧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凭户口迁入手续,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安置补偿;未领取结婚登记证书而以结婚为由将户口迁入拆迁范围的,不予安置补偿。
(二)在征地拆迁冻结之日后,离婚回原籍投靠父母的,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但不予安置补偿。
五、以往因建设被拆迁,重新划分了宅基地,但因种种原因尚未建房的村民,按《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房屋安置,收回已发放的有关安置补偿费及重新划分的宅基地。
六、被安置人为现役士兵的,安置住房面积加算给其直系亲属,本人退伍返乡后不再另行安置住房;无直系亲属的,暂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本人退伍返乡后,由代管人将安置房交付给被安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