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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
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冀政办[2003]2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政府决定自2003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在全省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全省专项整治工作由省卫生厅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环境保护局、省中小企业局、省总工会等部门具体组织。卫生部门负责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的各项措施;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工和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与职工签订包括职业病防治内容的劳动合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生产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吊销违规生产经营企业证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有关企业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清理整顿非法排污企业;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开展执法检查活动,打击抗拒执法等行为;工会负责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对严重职业危害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协助企业开展职工安全培训活动。市、县、乡各级政府要对本地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各项工作,确保如期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家庭作坊式企业。
  (二)重点行业:箱包制造、制鞋、家具制造、小化工、小铸造、小冶炼等易发生职业中毒的行业以及采矿、建材生产等易发生尘肺病的行业。
  (三)主要内容: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彻底消除职业病安全隐患;坚决依法关停和取缔作业方式落后、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已引发职业病危害或具有潜在职业病危害和安全隐患,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造成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同时,在全省开展职业卫生状况调查活动,摸清职业病分布底数,以采取针对性措施,建立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
  三、整治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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