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房屋拆迁业务,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房地产经济类不少于2人、建筑工程类、财会类各不少于1人;具有初级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
(三)累计完成2000户以上住宅或者20万平方米以上其他房屋建筑拆迁代理业务,且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七条 乙级拆迁单位注册资本金、专业技术人员和拆迁业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房屋拆迁业务,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房地产经济类、建筑工程类、财会类各不少于1人;具有初级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4人;
(三)累计完成200户以上住宅或者2万平方米以上其他房屋建筑拆迁代理业务,且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八条 取得甲级资格的拆迁单位,可在全区范围内承揽各类房屋拆迁代理业务;取得乙级资格(含暂定期内)的拆迁单位,可以在所在州(市)、地行政区域内承揽单项拆迁许可范围内100户以下的居住建筑或者1万平方米以下其他房屋建筑的拆迁代理业务。
第九条 拆迁单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填写《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合法有效的资金证明;
(二)拆迁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签字出具的拆迁单位与拆迁管理部门无行政隶属关系和经济利害关系的证明;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聘用书或任职通知书;
(四)主要业务人员名册、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职)业资格证书等,以及参加继续教育、专业培训等证明;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拆迁单位资格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验,并对备案的拆迁委托合同以及拆迁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从事拆迁代理活动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备,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受理拆迁单位资格申请,提留复印件、加盖验讫印章、将原件退还申请人,同时出具拆迁业绩和经营行为的证明;申请材料缺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拆迁单位资格申请的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拆迁单位资格申请后,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