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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五、《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由自治区建设厅统一印制。各地请在2003年10月30日前将需求数量报自治区房地产协会。联系电话:0991-8858280 联系人:任志香

   二00三年九月十六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号),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申领《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拆迁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取得《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助组织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除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拆迁单位资格的管理,监督实施本办法。
  州(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拆迁单位的管理。
  第四条 设立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无行政隶属关系和经济利害关系;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金、专业技术人员和拆迁业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拆迁单位按照资格条件划分为甲、乙两个等级。新申请成立拆迁单位的,设一年暂定期。暂定期满,因拆迁业绩达不到规定条件要求,可延长暂定期,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条 甲级拆迁单位的注册资本金、专业技术人员和拆迁业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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