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指导意见(发布日期:2011年4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20日)停止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建房[2003]1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房产局):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规范房屋拆迁行为,保障拆迁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号),自治区建设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对拆迁单位从业资格进行了划分,明确乙级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由各地、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地要认真学习《办法》,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对申请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进行审核,履行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批职责。
二、《办法》对拆迁单位的资格条件和从业范围进行了调整,各地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要求,结合年检工作,在年底前抓紧完成现有房屋拆迁单位新资格就位,重新确定资格等级,核发资格证书。要通过年检和资格就位工作,促进拆迁单位按照市场化要求进行整合、重组、兼并,以增强拆迁单位的整体实力。
三、《办法》依据《
建筑法》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自治区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房屋拆迁单位是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助组织房屋拆除的单位。因此,凡没有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拆迁单位,一律不得直接实施房屋拆除工程活动。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依照《
建筑法》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建筑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房屋拆除工程活动的管理,凡具备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条件的拆迁单位,经申请均可批准其取得建筑企业专业承包资质;凡未取得该资质继续从事房屋拆除工程活动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