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征收2002年度
建筑企业管理费及工程定额测定费的通知
各建筑企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粤府办[1992]67号)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粤价[2001]323号)规定,建筑业企业应按工程总造价的2‰和1‰分别缴交建筑企业管理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现将2002年度建筑企业管理费缴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缴费办法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管理费缴费标准
(一)本地市直属企业(不包括劳务企业)按2002年完成建筑业总产值的1.5‰向市财政(市建委)缴费,在广州地区以外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不收费;按特级、一级和不分等级资质企业0.7万元,二级资质企业0.4万元,三级资质企业0.2万元向省财政(省建设厅)缴费;按2002年度新开工的工程总造价的0.425‰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市财政(建设局)缴费。
(二)本地的区、县级市属企业(不包括劳务企业)按2002年完成建筑业总产值的0.5‰向市财政(市建委)缴费,在广州地区以外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不收费;按一级和不分等级资质企业0.7万元,二级资质企业0.4万元,三级资质企业0.2万元向省财政(省建设厅)缴费;按2002年度新开工的工程总造价的0.425‰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市财政(建设局)缴费;按2002年完成建筑业总产值的1‰向企业主管区县级市财政(建设局)缴费。
(三)本地省属企业按2002年在广州地区完成建筑业总产值的1‰向市财政(市建委)缴费;按2002年度新开工的工程总造价的0.5‰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市财政(建设局)缴费。
(四)本地部属企业按2002年在广州地区完成建筑业总产值的1‰向市财政(市建委)缴费;按2002年度新开工的工程总造价的0.5‰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市财政(建设局)缴费。
(五)省内进穗企业按2002年在广州地区完成建筑业总产值的1‰向市财政(市建委)缴费;按2002年度新开工的工程总造价的0.5‰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市财政(建设局)缴费;按2002年在广州地区完成建筑业总产值的0.425‰向企业总部所在地建设局缴费,由建设局驻穗办事处代收或企业自行向总部所在地建设局缴交。
(六)省外进穗企业按2002年在广州地区完成建筑业总产值的1‰向市财政(市建委)缴费;按2002年度新开工的工程总造价的0.5‰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市财政(建设局)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