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儋州市征收污水处理费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儋州市征收污水处理费问题的批复
(琼发改价格[2003]469号 2003年9月8日)


儋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开征污水处理费的请示》(儋价[2003]29号)收悉。根据城市征收污水处理费的现行政策规定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儋州市开征污水处理费,专款用于补偿城市排水管网、污水处理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一)污水处理费标准。在污水处理厂建成前暂按0.25元/吨收取,污水处理厂建成投产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计费按以下计量方法征收:以水为生活或生产经营消费的单位和个人的污水排放量按用水量的90%计收;以水为主要生产原料的单位的污水排放量按用水量的50%计收。污水处理费随水费一起征收。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凡直接或间接向儋州市那大城区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对孤儿院、福利院、敬老院、市政园林绿化、消防等污水排放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