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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村镇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和表彰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村镇建设
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和表彰工作的通知
(粤建规字[2003]127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规划局(规划国土局):
  近年来,我省村镇建设蓬勃发展,建成了一批规划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基本配套、居住环境较好、建设管理水平较高,经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村镇。这些成绩的取得与我省从事村镇建设工作的各级机构和广大干部及技术人员的辛勤工作是分不开的。为鼓励广大村镇建设工作者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战略部署,继续为推动我省村镇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努力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建设厅决定在年底前表彰一批在村镇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和名额分配
  先进单位:每个地级以上市可推荐建制镇1—2个、市以下(含市)各级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1个参加评选。
  先进个人:每个地级以上市可推荐市、县(区)从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人员1-2名,镇、村从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人员2-3名参加评选。
  二、推荐条件
  (一)先进单位:
  1.建制镇。党委、政府及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村镇建设工作,制定有相应的政策措施;设有村镇建设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比较齐全,有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能较好地发挥管理职能;所辖村镇有经批准的规划,并按规划进行建设;基础设施基本配套;基本做到合理用地,集中建设;村镇建设工作成绩显著,村镇建设的主要指标高于地区的平均水平,或与自身对比有较大提高。
  2.各级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村镇建设的方针政策,配备有较齐全的工作人员,并制定有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较好地履行规划建设管理职能,在村镇建设的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二)先进个人:
  从事村镇建设工作五年以上,热爱村镇建设事业,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村镇建设的方针、政策,对本地区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
  三、推荐表彰程序
  由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牵头,规划局配合,根据分配的名额,负责推荐本地区的村镇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于10月31日前将先进单位申报表(见附件一)、先进个人申报表(见附件二)及市建设局(建委)的申报函,报送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进行审核、选定、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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