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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生猪定点屠宰服务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生猪定点屠宰服务的批复
(桂价费字[2003]304号 2003年9月17日)
大新县物价局:
你县《关于要求增加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本的请示》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及税费问题的批复》(桂政函[2003]8号)精神,同意适当调整你县生猪定点屠宰服务费,调整后的最高标准为:机械化屠宰服务费20元/头,手工屠宰服务费15元/头。请通知有关单位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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