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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特色农产品价格采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特色农产品价格采集工作的通知
(晋价监字[2003]254号 二00三年九月三日)


各市、地物价局:
  为加强我省特色农产品价格采集,做好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特色农产品价格采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03]462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各市、地为主组织开展特色农产品价格采集工作
  特色农产品是指生长条件差异大、季节特征明显、地域性较强的农产品。我省特色农产品价格采集工作主要由各市、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由于特色农产品种类多、种植、养殖分散,价格采集工作量大、基础薄弱。各市、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总体规划,并根据本地情况认真做好价格采集品种、采价点的选择,努力做好价格采集信息资源的开发、整理、储存、发布、上报等工作。
  二、采价的内容
  特色农产品的生产涉及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水产业等,品种繁多,各市地应按照《参加全省特色农产品价格信息交流品种地区分布表》(附件二)所确定的农产品品种,由相关市、地汇总后报省局价格监测中心。有条件的市地还可参考《特色农产品价格采集品种参考表》(附件一),并结合当地情况选择特点突出的农产品作为本地的采价品种,并同样汇总上报。
  三、采价点的确定
  各市、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选择2至3个有代表性的特色农产品主产县,设立收购价格采集点,每个主产县应确定至少2个以上品种的农产品,每个农产品品种要确定3个收购价格采集点。选择2至3个有代表性的特色农产品主销市(较大的城市),设立销售价格采集点,每个农产品品种应设立3个销售价格采集点。另外,太原市、大同市还应在上述基础上设立芦笋、草莓各3个销售价格采集点。
  主产区的采价点一般可设在特色农产品的集散地、集贸市场、农产品经销企业等;主销区的采价点一般可设在大型农贸市场、超级市场等。设立的采价点必须具有稳定的采价工作条件,便于持续、系统地采集特色农产品价格数据。
  参加全省交流的特色农产品品种的采价点,原则上在上述采价点中选定,并连同确定的采价品种一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采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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