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整顿、规范、纠正越权定价行为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自治区各厅(局)、各市、县(区)政府及各部门超越权限自1998年5月1日《价格法》实施以来,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讲话等形式制定的各种收费和属于省和中央两级政府管理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均属这次清理整顿的范围和内容。重点整顿纠正2000年以来当地政府和物价、财政、公安、交通、农业(农机)、工商、教育、卫生、水利、建设、国土、房产、电力等主要收费部门。
三、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这次整顿和纠正越权定价行为采取自查和检查相结合,检查实行下查一级的办法进行。具体分三个步骤:
第一,9月16日至9月21日为自查阶段。要做好二项工作,一是先由物价部门并通知各被查单位进行自查。对1998年5月1日以来下发的各种文件都要进行清理,主要清查本单位自2000年以来下发的各种文件、会议纪要等行政行为的各项规定中有无越权定价现象、越权定价的依据、理由和执行情况及结果,填写“越权定价行为自查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一),于9月21日前报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二是告知以下单位:同级政府、物价、财政、公安、工商、教育、卫生、建设、房地产、交通、农业(农机)、水利、电力部门将2000年以来本单位下发的所有文件,会议纪要等原件按文号顺序整理排列,待上一级价格部门检查时审查。三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各单位自查情况填写“越权定价行为自查情况汇总表”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自治区各厅、局将自查表直接报自治区物价局,由自治区物价局直接汇总。
第二,9月22日至26日为检查阶段。由自治区物价局、纠风办派4个检查组到4市进行检查,4市价格主管部门在配合检查的同时,要派组对所辖县、市(区)按上述要求进行检查或抽查。检查越权定价行为时要对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2000年以来下发的各种文件、纪要、规定按文号顺序核对。对部门下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主要事业单位的发文也要列入审查范围。对涉及定价定费方面的文件要逐一进行审查,将发现有违规问题的文件当场记录,并将原文件(或复印件)和有关依据一并集中收交。
第三,9月27日至10月3日为整理汇总和纠正阶段。此阶段由4市价格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物价局按管理范围和分工汇总的检查情况,分类纠正管理范围内的越权定价行为,并将存在的问题于10月3日前报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物价局、纠风办将根据情况适时提出整改措施。
四、整顿、纠正越权定价行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