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纠风办关于下发《整顿价格秩序,
纠正越权定价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价综发[2003]166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纠风办:
目前全区的价格秩序整顿,树立部门新风活动已进入到对教育收费秩序整顿查出问题的梳辩整理阶段。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近日发出的《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区的价格秩序整顿树立部门新风活动在转入第三阶段即对越权定价行为的整顿规范后,对教育收费秩序的整顿,要在已查出问题的基础上深化整改。各地要按照这一要求做好安排,协调力量,既保证整体活动按时进行,又要保证阶段性工作的深化整改体现成效。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及补充通知》(计价检[2003]320号和139号)精神,以及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整顿价格秩序,树立部门新风活动的工作部署》,自治区物价局、纠风办制定了《整顿价格秩序,纠正越权定价行为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
整顿价格秩序,纠正越权定价行为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行为,逐步健全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价格行政管理体制,切实转变作风,树立新风,创新价格环境,更好地为我区经济与社会事业的发展服务,根据自治区物价局、纠风办《关于在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中开展管理创新,树立新风活动的通知》(宁价综发[2003]139号)精神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整顿价格秩序,树立部门新风活动的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整顿价格秩序,纠正越权定价行为的主要政策依据
国家计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计价检[2003]320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
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检[2003]51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1996]10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计委〈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02]71号)、《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的通知》(宁价综发[2002]178号)、《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权限问题的批复》(宁财(综)发[2001]8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