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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干扰、阻挠、破坏工程建设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干扰、
阻挠、破坏工程建设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汕府[2003]161号)


  为确保110千伏热红、红东、红龙送电线路220KV红莲池变电站至梅溪桥段(以下简称线路)改建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坚决打击干扰、阻挠、破坏工程建设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线路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各1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为线路安全保护区(具体范围以电力管理部门设立的区界标志为准)。
  二、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任意移动或破坏界桩及标志。
  (二)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三)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四)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三、在线路改建工程建设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从事下列活动:
  (一)阻挠拆除旧线路杆塔、导线和新建线路杆塔、架设导线的施工。
  (二)要求包揽与送电线路建设工程有关的施工、运输、装卸等业务。
  (三)侵占、挪用送电线路建设工程的材料、设备。
  (四)对施工单位敲诈勒索。
  四、线路改建工程需拆除旧线路杆塔、导线和新建线路杆塔、架设导线涉及青苗等的补偿,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线路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居(村)委要共同负起责任,主动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坚决制止干扰、阻挠、破坏工程建设的行为。
  六、凡违反本通告,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依法不受法律保护,一律不予补偿,由使用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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