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创业投资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陕科高发[2003]54号)
各市科技局,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为促进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带创业投资发展,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
陕西省促进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带创业投资业发展暂行规定》和《陕西省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我厅制定了《陕西省创业投资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为促进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带创业投资发展,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
陕西省促进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带创业投资业发展暂行规定》和《陕西省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认定范围: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内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机构,包括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和创业投资基金。
三、创业投资类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企业应有熟悉创业投资及相关业务的业务人员队伍,企业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创业投资及相关业务经验,且在金融领域无违规操作记录;
2.投资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额超过已投资总额的70%;
3.投资对象是高新技术企业,或投资项目符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4.投资行为是向投资对象进行股权投资,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
四、创业投资机构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年审,需提交以下材料:
1.陕西省创业投资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年审)申报表(要求打印);
2.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
3.法人代表和企业负责人简历;
4.企业职工花名册;
5.投资项目(企业)清单;
6.被投资单位出具的证明;
7.投资合同文件复印件;
8.被投资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副本复印件;
9.投资项目技术水平的有关证明文件材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