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市环保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市民政局:协助做好对社区居民的安抚工作;负责困难地区、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二十一)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协助做好困难地区、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
(二十二)市爱卫会: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清洁卫生、除四害和消毒工作。
(二十三)市安监局: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责令排除。
三、卫生专业应急处置工作网络
市卫生局组建济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网络,具体职责如下:
(一)各县(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在县(市)区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市卫生局安排,协调辖区内各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开展督查,掌握本辖区的疫情动态,向县(市)区政府、市卫生局报告;做好防病必需的技术和物资准备;依托社区开展市民健康教育工作。
(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确定监测点,建立监测网络,及时掌握、分析、报告疫情动态,提出防治对策;指导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实验室检测任务;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理,指导县(市)区做好疫点处理工作;对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和督查工作。
(三)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督促落实辖区内监测点和各有关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及时上报监测信息;做好病人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样品采集工作,及时报告事件动态情况;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理工作。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建立由主要领导直接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小组,建立院内工作流程,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人。加强医疗机构内的消毒等预防工作,重视医务人员的自身防护,防止医源性感染。做好病例监测、筛选、报告,对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在尚未明确诊断前要采取相应的临时隔离措施,预防疾病传播。
(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指导开展环境消毒和个人防护;开展居民健康教育;协助上级单位落实预防和控制措施,做好现场处理工作。
(六)市120急救中心
准备专用救护车和急救人员,负责转运病人到指定医疗机构。
(七)卫生监督机构
重点开展对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等单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库
市卫生局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自然疫源病学、微生物学、卫生监督、检验检测、卫生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库。专家库下设传染病及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专业委员会、食物中毒专业委员会、职业中毒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卫生局确定,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卫生局疾病控制处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卫生局组织相应专业委员会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及危害程度分级,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指挥中心提出是否启动预警机制,或启动何级预警机制的建议。
五、临时现场指挥部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即成立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成员、专业委员会等人员组成的现场临时指挥部。
六、应急机动队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规模适度、人才配比合理、专业素质高、精干高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动队,人员由流行病学、临床救护、急诊医学、卫生监督、实验室检测、消杀灭、后勤保障等方面专家和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疾病控制应急分队、后勤保障分队、检验检测分队、医疗救护分队等。上述队伍分别由市及各县(市)区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及全市二级以上医院组建。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市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统一调度。
第三部分 经费和物资保障
一、经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由各级财政给予充分保障,并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包括处理突发事件所需要的仪器设备、交通通讯工具、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事件受害人的紧急救治费用、急救人员防护费以及医疗废水废物处理处置费用等。
二、物资保障
(一)建立市级政府常规储备库及市级临时应急储备库。市级政府常规储备库由市经委、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药材站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储备物资数量应满足我市较大规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暴发流行时的需要,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统一调拨使用;市级临时应急储备库应能满足疫情发生时三天内我市疫点处理应急物资需求,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管理,供紧急调拨使用。具体物资储备数量由市经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联合确定。
(二)各县(市)、区要根据市应急预案,科学合理地制定辖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计划,参照市级储备情况并结合各自实际,做好本辖区物资储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