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28日)废止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政字[2003]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九月十七日
济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 总则
一、目的
为及时、高效、妥善处置发生在我市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医疗救护工作,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
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防范,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二)快速反应
及时发现并上报可能存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建立信息通报快速通道,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启动预警机制。
(三)分类指导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区别处理,以求达到最佳效果。
(四)分级预警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程度不同,建立三级预警机制。
A级(红色预警)严重危害事件
B级(橙色预警)中度危害事件
C级(蓝色预警)轻度危害事件
(五)及时处置
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受害者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做到快速、高效、及时,最大限度减轻危害造成的不利后果。
(六)属地管理
我市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有权对辖区内的各种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资源进行统一调配。
四、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部分 应急体制建设
一、政府职责和指挥机构
(一)政府职责
1.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依法做好传染病预防等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负责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应急救援,控制事态的蔓延。落实应急处理责任制,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工作,及时发现并着力解决有关问题。
2.各县(市)区政府:组织领导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工作。组织领导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市民群众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措施。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预防控制措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
(二)指挥机构
1.A级预警时,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纪委(监察局)、经委、卫生局、公安局、财政局、教育局、财贸办、交通局、安监局、爱卫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济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
2.B级预警时,成立由市卫生局长任组长,相关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市政府部门领导任副组长,市卫生局分管局长及相关县(市)区卫生局长、市卫生局疾病控制处、法制监督处、医政处、中医局及基妇处处长组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
3.C级预警时,成立由市卫生局分管局长任组长,相关县(市)区卫生局长任副组长,市卫生局疾病控制处、法制监督处、医政处、中医局、基妇处处长及相关县(市)区卫生局分管局长组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