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受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的通知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受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的通知
(2003年9月5日)


市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粤建函[2000]314号)要求,将在9月份受理我市勘察设计企业部分资质的升级、增项申报。现将申报资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质范围:
  1、原有勘察设计单位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不包括装饰、幕墙、消防、轻型房屋钢结构专项)升级、增项。对要求晋升资质等级的单位,在原资质评定两年后,方可提出升级申请。
  2、建筑智能化、轻型房屋钢结构等专项工程设计资质和新设立单位的资质本次暂不受理。
  按照省建设厅《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项申报资质细则》,省建设厅负责审批的专项工程每年1月、7月各受理1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专项工程每年7月受理1次;对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省建设厅将于每年4月、10月各受理1次。
  二、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四份,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资质申报软盘1张(使用“企业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V1.01版)。
  3.附件材料一份(加具单位印章),统一使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内容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证明;
  (2)企业章程复印件;
  (3)法人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4)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及业绩;
  (5)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注册证明或注册变更证明材料;
  (6)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和注册人员的社保(须社保局盖章证明)或人事关系证明;
  (7)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离、退休技术人员和注册人员的返聘证明。
  (8)工作场所和技术设备的证明;
  (9)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10)企业近两年的资质年检证明处理复印件;
  (11)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工程项目的合同及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