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投标企业为投标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企业自行负责。
十九、中标企业必须按投标书和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承担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中标企业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中标企业必须按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期限保质保量全面竣工并通过综合验收。
超过项目合同书规定期限的,依法缴付违约金;超过项目合同书规定期限3个月的,除依法缴付违约金外,取消该企业两年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
二十、中标企业凭项目合同书和中标通知书,向市计委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向市规划局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划拨手续。
二十一、中标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中标企业还应按中标总价的5%标准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
(一)中标企业开出的支付凭证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
(二)中标企业逾期或拒绝按中标条件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和《土地开发补偿协议》;
(三)中标企业不履行投标书有关承诺;
(四)中标企业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分别转让给他人。
二十二、投标企业在投标活动中,经查证有弄虚作假、行贿等行为的,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已中标的视为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招标人员在招标活动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三、对招标的条件技术参数等,投标人在招标前可以向招标人提出修订建议,如建议被采纳,应向全体投标企业公告;一旦投标结束,涉及经济利益的指标,一律不得调整;遇特殊情况,且不属于经济利益的参数指标,须经集体讨论同意后方能调整,并向社会公告。
二十四、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