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投标企业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如有疑问可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5日内用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查询。
十三、在投标开始前,如标的物内容有变化,招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企业,发出的补充书面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内容与原招标文件有冲突的,以补充通知为准。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标程序与规定:
(一)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三)开标时,由投标企业或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技术标开标后,由工作人员撤换包装进行编号,由专家(抽签产生)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分。
商务标开标后,由工作人员宣读投标企业名称、投标价格并当众宣布中标单位。
具体评标办法由招标人另行制定。
十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效标或废标:
(一)未密封,或在技术标书中做记号、出现与投标企业有关的名称;
(二)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三)提交投标文件时间已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四)同一投标企业对一个招标项目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标书;
(五)内容虚报,包括虚报企业资质等级、开发商品房业绩证明等;
(六)标书无法定代表人印鉴或未加盖企业公章;
(七)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八)投标企业未参加开标会议。
十六、投标企业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十七、中标企业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1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与土地开发实施单位签订《土地开发补偿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中标企业签订建设项目合同时,应向招标人缴付前期费用10万元,并按该项目总投资的5%标准向招标人缴付项目履约保证金,项目履约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中标项目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1个月内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