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经济适
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3]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公平竞争,提高社会、环境、经济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凡在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二、市建委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负责具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组建由市建委、计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物价局等部门和有关法律专家、技术专家参加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投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负责评标、确定中标企业。
市监察局负责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三、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作为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前期项目的立项单位,负责实施(或委托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前期工作。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一般实行净地公开招标。市建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地块验收,组织建设项目综合验收以及综合协调等工作;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人”)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并委托规划设计部门编制详细规划。
五、凡在杭州市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并累计开发15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的无不良资信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可报名参加投标。
非本市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市建委备案后,也可报名参加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