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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切实加强价格与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开展对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的专项治理
  清理整顿农民进城务工收费,对保障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和企业用工的手续时,除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的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严禁越权对农民工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各级价格部门要严格检查,督促落实,防止变换手法继续向农民工乱收费。
  四、要加强农村收费管理,严禁变相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继续抓好农村中小学生就学、农机服务、农村结婚登记、计划生育指标审批、农民建房、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村供水供电价格等专项治理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收费管理的政策法规,在规定环节、对象和范围征收法定费用。严禁借结婚登记、计划生育管理、户籍管理、农民建房、个体工商户登记、中小学教育、农机监理、农民用水用电、粮食收购等环节变相乱收费、搭车收费。
  五、要规范农村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农村的商品价格和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费,要严格按价格管理权限进行规范管理,有关部门、行业和单位在向农民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向农民收取,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凡不符合“自愿有偿”原则,带有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应坚决予以纠正取缔。农业供水要严格按照“受益缴费、计量收费”的原则,因大面积抗旱、排污难以做到计量收费的应按直接受益原则据实分摊;农村用电收费要抄表到户,计量收取,坚决纠正乱加价和搭车收费行为,坚决落实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政策;农机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尊重农民意愿,合理确定标准,不准借服务之名强行收费。
  六、加强和改进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
  要认真贯彻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的意见》(发改价格(2003)489号)精神,建立规范的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制度和工作体系;实行省、市、县联网,共同开发土特农副产品价格信息、主要农资价格及涉农收费信息,形成基本覆盖大多数乡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组织、经营大户的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网络;通过与新闻媒体和基层农业中介组织密切合作,把经整理分析后的农产品价格信息及时向农业生产者发布并提供价格信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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