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切实加强价格与收费管理
促进农民增加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2003]费395号 2003年9月12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
增加农民收入是新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农民增收问题高度重视,把它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两大重点之一,7月下旬国务院发出了 《关于
克服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意见》(国发(2003)16号),省政府也于8月22日召开全省促进农民增收工作会议贯彻国务院16号文件精神,要求切实抓好在非典型肺炎疫情和重大旱情影响下的农民增收工作。各级价格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我省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有关文件的精神,充分利用价格和收费政策,有针对性地解决我省农村存在的突出问题,克服非典型肺炎疫情和旱灾对我省农村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认识
增加农民收入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顺利实现,事关农村的安定稳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意识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也是始终保持党和广大农民血肉联系的根本要求。在农村实践“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归根到底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不断增加农民收入,让农民得到真正的实惠。各级价格部门一定要提高对做好农民增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上来,扎扎实实抓好工作,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二、清理整顿涉及农民收费,积极配合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
各级价格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清理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要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1997年以来出台的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未经中央和省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配合农村税费改革,对现行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坚决取消不合理不合法或过时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对已经省级以上有权机关批准并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要进行重新审核,予以公告。并按照涉农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通过公示牌(栏)向农民公示,接受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公开监督。凡是按规定应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农民有权反映并拒绝缴纳。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十五”期间停止审批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批准的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项目,也一律不得提高征收标准。各地要认真按照要求进行对照检查,坚决纠正越权立项收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等违法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