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借读”名义向学生收取择校费、赞助费的;
5、不按规定执行“一费制”的;
6、不按规定实行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
7、未经物价、教育部门验收审定的学生公寓收费。
三、检查的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检查从9月15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检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9月15日至9月20日为自查自报阶段。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发改价检[2003]1072号文件规定的自查内容进行自查和登记,并将自查、整改以及承担的摊派、乱收费等情况,在9月25日前分别上报同级价格、财政等部门。
(二)9月21日至11月2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各级价格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做好重点检查期间的安排和协调工作。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办公室将于10月中下旬组成由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赴各地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尤其是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三)11月21日至11月30日为整改阶段。各级价格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要认真查找收费管理监督方面的政策缺陷,研究制定完善管理、改进工作的政策措施。同时,要督促被检查单位认真整改,规范收费行为。
四、实行检查信息周报制度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信息周报制度的通知》要求,从9月15日开始至12月5日止,各地价格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检查期间的工作信息周报工作。
(一)报送内容:
1、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组织部署和工作进展情况;
2、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和典型案例;
3、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的做法、经验和成效;
5、社会各界(学生、家长)、新闻媒体对专项检查的反应;
6、实行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情况;
7、治理教育乱收费有关调研报告和相关建议;
8、其他需要报送的情况。
(二)报送时间:每周三17:00时前,各市州物价部门应以传真方式,将工作信息电传至省物价检查所。传真电话:0731--5555099。
(三)工作要求:各地每周至少应报送信息一次,不得缺报;报送信息内容应力求详实,有具体情况;材料不拘于形式要求,可以有全面情况,也可以有某方面的专题材料;检查期间每个市州应报送一至两个有具体情况的典型案例;以及一所重点中学、一所城区小学和所农村小学的收费检查情况;重大情况不受时间安排限制,应随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