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
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价检[2003]138号 2003年9月18日)
各市、州物价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
关于开展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3]107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保证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切实抓出成效,现就专项检查具体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实施
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由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办公室牵头,监察、纠风办、财政、物价、教育、审计、新闻出版等部门协同配合。涉及教育乱收费问题的监督检查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抓。各市、州、县价格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实施好这次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特别是要加强与监察、纠风、教育、财政、审计、新闻出版等部门的配合,积极依靠各方面的支持,解决专项检查中的困难和重点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对于需要处理责任人的典型案件,要将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移交监察部门,以便及时作出处理。
二、检查的方式、范围和重点
(一)检查的范围、时限和方式。检查的范围是全省普通大中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以及涉及教育收费的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重点是城市部分高等学校、重点中小学校和农村义务教育收费。检查时限是2002年春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摊派等行为。
此次专项检查工作采取下查一级和同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物价局直接检查国家部委及省管高等学院校,重点抽查每个市州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一至两所重点中学。其他教育收费单位由各市州价格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检查方式。
(二)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各地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2003)1072号文件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
1、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的;
2、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3、不按规定执行“三限”(即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