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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跟踪质量检测及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呼和浩特市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
跟踪质量检测及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2003年8月22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9月6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工程设计审核、跟踪质量检测及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建设项目防御雷电灾害的能力,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的建(构)筑物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跟踪质量检测及竣工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气象主管机构下属的市气象雷电防御中心从事全市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跟踪质量检测及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按国家规定范围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物资仓库和露天堆场;
  (二)石油、化工生产或者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厂矿、企业自动控制系统;
  (五)广播电视、邮电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
  (六)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社会化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以上所列场所或设施必须经市气象雷电防御中心审核设计方案、跟踪质量检测及竣工验收。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 防雷工程设计应根据当地雷电活动的规律以及当地地质、气象和环境等条件,结合雷电防护对象的防护范围和目的,按照国家、行业规定的防雷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第七条 防雷工程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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