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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管理局关于加强合同示范文本管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管理局关于加强合同示范文本管理的通知
(新工商合[2003]7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分局:
  合同是重要的法律文书和法律依据,合同文本的印制、发行是合同监管工作的基础。新《合同法》颁布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订、修改、发布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18大类50余种新的合同示范文本,要求各地坚决推行、使用。近年来,我区在执行国家新的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工作中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一是合同示范文本的印制混乱。没有严格的依照《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合同示范文本印刷企业审批、备案制度。二是合同示范文本质量低劣。各地在检查市场主体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情况和受理合同纠纷投诉中,屡屡发现纸质低劣、错字、别字、错页的合同文本。三是随意、甚至恶意改动合同示范文本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四是盗用名义印制发行合同示范文本。一些印刷企业违法、违规操作,擅自以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行政主管单位名义印制发售合同示范文本。五是在文本中不按规定标注印制厂家,致使在解决纠纷和案件查办中,无法查找合同示范文本的来源。上述问题,给合同管理工作带来极大隐患,给查办案件带来困难,也不利于掌握我区合同管理现状。
  为了切实纠正上述存在问题,进一步加强我区合同示范文本管理,规范其印刷、发行、使用,现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就合同示范文本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当前,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限制、减少格式条款合同使用,推行和使用国家、自治区制定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既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合同监管的重要内容。因此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合同示范文本的管理,使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加强合同示范文本印制管理,从源头上治理擅自印制合同示范文本和印制不规范现象。各地要尽快组织人力,对各有关单位或经营者使用的合同进行检查,重点查处辖区内擅自印制合同文本的厂家。印制合同示范文本厂家必须办理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印制核准证或备案文书,严格按照核准或备案的合同示范文本名称、内容、质量、格式标准印制。凡无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文书或备案批件,印制合同示范文本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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