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验证程序
(一)各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局领取验证时需要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等表格,及时、准确、完整填写。
(二)纳税人将填报的各种表格连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身份证(或其他证件)等复印件,交到主管税务局指定的接受人或办税服务厅的受理窗口。
(三)主管税务局接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和填报的各种表格后,当场对其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在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验证记录”页上加盖“2003年度验讫”戳记并进行登记后,发还纳税人,验证即告结束。
(四)对不符合验证规定的,应按《征管法》有关税务登记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注销税务登记或重新进行税务登记后,再进行税务登记证的验证手续。
六、相关规定
(一)此次验证实行免费制度,不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对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当进行登记和变更登记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二)如在同一个税务机关辖区内,持同一本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但具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经营场所并分别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以独立核算单位办理企业统一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
(三)纳税人如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与原税务登记证内容不一致,凡是涉及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登记注册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变更的,需要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其他内容变化的,按实际情况进行登记,不作换证处理。
(四)对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纳税人必须在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
(五)对验证工作中发现的纳税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主管税务局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将按规定予以处理。
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对此次验证工作,给予理解、支持和配合。请各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工作。逾期未验证的,主管税务局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