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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税务登记证件进行验证的通告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
税务登记证件进行验证的通告


各位纳税人: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清理漏征漏管户,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之规定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通知要求我局从2003年9月16日起,将对全市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进行一次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验证对象
  凡2003年9月16日前,在银川市国税局所属各征收管理局办理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的企业、外地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纳税人),均为本次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对象。
  二、验证时间
  从2003年9月16日开始,至2003年10月31日结束。
  三、验证方法
  此次验证,来取市国税局统一部署,主管税务局组织实施,各局管理科、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同时进行验证的方法。原办税务登记证与现用工商执照和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必须先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变更手续后,方可进行验证。
  四、验证内容
  本次验证,主要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和填报的各种表格,由主管税务局对如下内容进行审验:
  (一)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表》的内容与工商营业执照内容是否一致。
  (二)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表》的内容与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一致。
  (三)税务登记证号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身份证(或其他证件)号码是否一致。
  (四)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与主管税务机关管辖范围是否一致。
  (五)纳税人是否存在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现象。
  (六)纳税人报送的表格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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