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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建立城市供水价格成本定期监审制度的通知

  (二)审核阶段:每年5月份为审核阶段,根据企业填报情况,认真审查企业生产经营的有关统计报表、台账、财务报表、明细帐、原始凭证、政策文件等资料,实地了解核实情况,纠正错报、漏报问题,确保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核后的调查表经企业确认后加盖企业公章。
  (三)汇总分析上报阶段:每年6月份为汇总分析上报阶段,整理、汇总经审核调整后确认的调查表,撰写监审报告。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报表,并做成Excel电子表格,用电子邮件或3寸磁盘的形式上报。
  调查资料采用逐级汇总、上报方式,县(市、区)汇总后于每年6月15日前上报市;各市物价局、建设局将经审核的市本级及所辖各县(市、区)调查表的电子表格,于每年6月30日前上报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并附上经盖章的打印表格和监审报告。
  (四)为保持城市供水成本资料的连续性,对2002年度供水成本监审工作作以下安排:今年9月份为调查阶段,10月份为审核阶段,11月份为汇总分析上报阶段,县(市、区)于11月15日前上报市;市于11月30日前上报省。
  四、监审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价格、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城市供水成本监审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周详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成本监审工作,要组织监审人员对有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熟悉和掌握供水成本监审范围、审核内容、程序和要求,做好技术上的各项准备工作。积极做好对供水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帮助企业了解有关成本监审的政策、法规,以取得企业理解和支持,确保监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认真审核,保证调查质量。各地要深入企业,实地了解生产经营成本情况,全面掌握原始资料、生产记录,核实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监审报告的分析要深入、细致,不仅要反映企业供水的整体情况,而且要分析企业成本构成与变化的合理性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合理化建议。
  (三)及时汇总,按时报送。各地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报表,并做成Excel电子表格,完成报告,及时用电子邮件或磁盘的形式报送。
  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电子信箱:省物价局(价格与成本调查队),邓力敏,0571-85057709,E-mail信箱为zjsnsb@163.com,杭州市皇亲苑小区17幢603室,邮编310006。
  省建设厅(综合计划与财务处),施卫忠,0571-87055129,E-mail信箱为shiweizhong@zjj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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