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建立城市供水
价格成本定期监审制度的通知
(浙价调[2003]320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建设局(建委),杭州市城管办,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
为准确掌握城市供水企业成本变动情况,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建立合理的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促进供水企业成本约束机制,严格控制成本增长和费用支出,根据《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5号令)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审价工作的通知》(浙价商[2002]125号)精神,决定从2003年起建立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成本定期监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监审范围及分工
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城市独立核算的供水企业均列入城市供水成本监审范围,并作为每年成本监审的固定样本点。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地分别负责本级供水企业供水成本监审工作,各市在认真做好本级监审的同时,加强对县的监督和指导。
二、 监审的主要内容
供水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财务收支情况,以及附加在水价内外的各种基金、费用。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资产情况、企业供水能力及人员情况等。掌握和分析企业盈利水平的高低、人员结构的合理性、供水设施超前建设是否适度、管网漏损率是否正常等情况。
(二)企业制水、供水成本及费用。包括原材料、动力、人力等的消耗、固定资产折旧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核实成本的计算是否准确、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费用的分摊是否合理,执行有关政策是否前后一致。严格区分主营业务与非主营业务,所属“三产”部门发生的成本费用是否完全从主营业务中剥离出来。
(三)企业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包括附加在供水价格上的各种收费、基金的批准机关、文号;项目、标准、年度收费额、用于供水企业扩大再生产的金额等。对这些项目逐一查对、登记、汇总,并审核其合理性、合法性。具体的调查内容、表式详见附件。
三、 监审的工作步骤
城市供水成本定期监审采取按年度调查审核的方式进行,即每年的第二季度对上一年度企业的供水成本进行一次调查审核。具体工作步骤:
(一)调查阶段:每年4月份为调查阶段,组织供水企业按要求认真填写城市供水企业成本调查表(见附件),并予以指导。